新能源汽车出口新规定
发布时间:
2025-11-26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第42套修正案(英文版)已于2024年下半年正式出版发行。新版《国际危规》于2025年1月1日起志愿实施,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强制生效。
修正案新增电池动力车辆条目相关内容
1、新增3个9类UUNO,UN3556、3557以及3558,分别为锂离子电池、锂金属电池以及钠离子电池作为动力驱动的新能源汽车。
2、新增特殊规定404,405,977,修订特殊规定388
2.1 SP404:对于不含其他危险货物的钠离子电池动力车辆,如果电池组短路使其不含电能,则不受本规章其他条款的限制。电池组的短路应易于验证(例如,端子间的母线)。
2.2 SP405:如果车辆没有用容器、板条箱或其他妨碍识别的装置完全封闭,则不受第5.2章标记或标签要求的限制。
2.3 SP977:钠离子电池须满足2.9.5章节相关要求。
2.4 SP388:将第5段UN3171的适用范围修订为如下:“UN3171条目仅适用于湿电池、钠金属电池或钠合金电池供电的车辆和设备,电池组安装在车辆或设备里。”
在第5段之后新增如下段落:“UN3556锂离子电池动力车辆、UN3557锂金属电池动力车辆和UN3558钠离子电池动力车辆酌情适用于锂离子、锂金属或钠离子电池供电的车辆,运输时电池安装在车辆里。”
将第7段(原第6段)中最后两句修订为:“当车辆在包装里进行运输时,车辆的部分零件(除电池外)可以与它的主体框架分开来装进包装中。
3、新增包装导则P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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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912 包装导则 P9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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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适用于UN3556、3557和3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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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应固定在以适当材料制造的、就包装容积和预期用途而言具备足够强度和妥善设计的坚固刚性外包装中。其制造方式应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启动。包装无需满足4.1.1.3的要求。固定车辆的方式应能将车辆约束在外包装中,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任何会改变方向或导致车辆电池组受损的移动。 在包装中运输的车辆,可从车架上拆除电池组之外一些的零件,以便能装入包装。 注:包装净质量可超过400千克(见4.1.3.3)。 个体净质量为30千克或30千克以上的车辆: (a) 可装入板条箱,或固定在托盘上; (b) 可无包装运输,条件是该车辆能在无额外支撑的情况下在运输中保持直立状态,并且该车辆能为电池组提供足够保护,使电池组不会受损;或 (c)对于可能在运输中倾覆的车辆(例如摩托车),可在货物运输单元中无包装运输,货物运输单元应加装设备,以防在运输中发生倾覆,例如使用紧固装置、外框或架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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